小霸王理發工具商標獲最高法院支持
說起小霸王,很多人會聯想到廣東省中山市小霸王電子工業公司的小霸王學習機。然而,此小霸王非該公司小霸王,而是浙江省溫嶺市超波王理發工具廠的產品,兩企業因小霸王商標糾紛鬧上了法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對小霸王XIAOBAWANG商標予以維持的決定。
據了解,該商標起紛爭的原因是中山市小霸王電子工業公司認為溫嶺市超波王理發工具廠業主戴春友在燙發鉗等理發工具上注冊的小霸王XIAOBAWANG商標(訴爭商標)連續3年未使用,故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經審查認為,戴春友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其提交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材料,故決定撤銷訴爭商標的注冊。
戴春友不服上述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該委員會于2013年12月作出復審決定認為,戴春友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即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進行了公開、真實的商業使用,并據此作出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復審決定。
為此,中山市小霸王電子工業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作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因不服一審判決,戴春友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未獲支持的情況下,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戴春友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階段提交的溫嶺市超波王理發工具廠營業執照、業主證明復印件、銷售照片、合同復印件、產品畫冊、送貨單復印件等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連續3年的使用情況,并根據補充證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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