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要先了解公司類型
文章發布時間: 2018-03-27 17:06:06 本文作者:admin
公司類型有分很多種,最常見的主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這些類型的概念及基本意思。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于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于中小企業。 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后,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設立程序 1、股東繳納出資 新《公司法》改原來的法定資本制折中的授權資本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的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2、驗資 所有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設立登記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構報送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自執照簽發之日起公司成立。 4、簽發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也稱股單,是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額的法律文件。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產生于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后半期廣泛流行于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基本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于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于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于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并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2]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里講的股份的發行是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招募設立發行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及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由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由銀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 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4)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準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并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實行監督;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最古老、最簡單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等。 獨資企業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區不需要在政府注冊。在這種制度下,很簡單的經營安排如小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屬于獨資企業。甚至暫時經濟活動,比如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獨資企業處理。通常為了方便執法活動,政府會要求某些種類的獨資企業注冊,比如餐館注冊為了方便衛生檢查。另一個注冊原因是牌號,業主有權力使用個人的姓名為企業牌號比如“張三的飯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業主登記其它名稱的牌號,以防有商標爭議。 特點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于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四、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伙企業基本特征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2、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屬于合伙關系. 4、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合伙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在2006年(丙戌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特別新增了“有限責任合伙”,這是根據現實需要作出的法條更新。 所謂有限責任合伙,在合伙企業法里稱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這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責任形式。它主要適用于專業服務機構,比較典型的就是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有限責任合伙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在這些專業人員執業當中,如果某個或者幾個合伙人,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時,這些責任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沒有責任的合伙人,僅以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為限來承擔責任。這樣有助于這些采取合伙制的專業服務機構不斷地擴大規模。這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為適應國際經濟形式,從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需要上考慮,而采取的一個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