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總經理(兼董事)變更問題
1) 如果只是總經理變更,是否需要向政府相關部門(長寧商委及工商局)備案,有無變更時間的限制,即最晚需何時完成變更。
2) 涉及董事變更,是否需要向政府相關部門(長寧商委及工商局)備案。
有無變更時間的限制,即最晚需何時完成變更。
注:企業章程中無該總經理的名字。
涉及商委審批的問題請咨詢商務委員會。
工商部門辦理董事經理備案,請參閱:
一、審批項目
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
二、審批機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登記市商務委審批的及金融類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外商投資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應由其登記的外商投資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主要負責登記浦東新區商務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和商務部、市商務委審批的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鼓勵、允許類外商投資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區(縣)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負責登記本區(縣)行政區域內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以外的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申請條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名稱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5)其他有關文件。
2、公司住所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其他有關文件。
跨登記機關遷移: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還需向原登記機關提交遷入地審批機關的批復、批準證書復印件;申請遷移的企業憑原登記機關出具的遷移證明(跨審批機關管轄的,還需遷入地審批機關的批復、批準證書副本1)向遷入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涉及前置許可的還需提交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證明)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3、公司類型變更
(1)《外商投資的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關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章程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委派產生的,毋需提交該決議或決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應符合章程中有關選舉、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產生方式的規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原件);
(5)法定代表人審查意見(原件);
(6)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
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交批準文件。
(7)其他有關文件。
5、公司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或公司投資者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原件);
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減資驗資報告應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
(6)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原件);
僅適用于減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7)其他有關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6、公司實收資本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原件);
(3)其他有關文件;
股東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關文件。
8、公司營業期限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關文件。
9、公司經營范圍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6)其他有關文件。
10、公司股權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權轉讓協議(原件);
(5)依法經其他投資者同意轉讓的聲明(原件);
(6)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或澳門企業提交的證明應當由香港或澳門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臺灣地區投資者的證明應當按照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7)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被授權人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由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境內分支機構、公司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8)其他有關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書。如投資者因吸收合并等原因變更股權的提交相關有效證明。
11、投資者名稱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3)投資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原件);
外國(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外方投資者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或澳門企業提交的證明應當由香港或澳門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臺灣地區投資者的名稱變更證明應當按照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關文件。
12、營業執照有效期變更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的公司。
(3)其他有關文件。
13、董事、監事、經理變更備案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原任董事、監事、經理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新任董事、監事、經理的產生應符合章程中有關選舉、委派、指定、任命等產生方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董事、監事、經理須經審批的,應當提交審批文件。
(3)《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原件);
(4)其他有關文件。
14、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修改備案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批準文件(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15、異地分公司備案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其他材料
撤銷分公司的需提交分公司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分公司變更名稱的,提交分公司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以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16、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備案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由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境內分支機構、公司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變更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協議》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3)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17、工商登記聯絡員備案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工商登記聯絡員身份證件復印件。
18、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營業期限已滿、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解散、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無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4)其他有關文件。
19、變更清算組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3)原清算組備案通知書(原件);
(4)其他有關文件。
20、撤銷清算組備案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
(2)依法作出的決定或決議(原件);
(3)原清算組備案通知書(原件)。
(4)其他有關文件。
注: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以上第1-12項登記事項變更,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一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申請以上第13-20項備案事項變更的,一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但需申請人簽字或蓋章。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登記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辦理流程
1、如需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2、申請人到工商機關注冊大廳申請變更(備案)登記,提交申請材料;
3、工商機關在收件后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4、、工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需要換發營業執照的,申請人在10日內到工商局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或其它登記文書。
六、審批時限
1、工商機關收件后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2、工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于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或其它登記文書。
七、收費標準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增加注冊資本的,按增加部分的萬分之八繳納;注冊資本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萬分之四繳納;注冊資本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登記費)
備案登記不收取登記費。上海譽富企業登記代理公司專業代理上海公司注冊,同時我們也提供專業的代理記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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