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列羅巧克力外包裝申請注冊商標被駁
知名巧克力制造企業意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費列羅公司)為其長期使用的產品外包裝申請注冊圖形商標時遭遇“滑鐵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以申請商標不具有顯著性,通過使用也無法獲得顯著性為由,維持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據了解,費列羅公司申請的商標基礎注冊國為意大利,國際注冊日為2007年12月,指定顏色為深橙、淺栗、藍、黃、綠、米、白色,指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商品上。2008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向費列羅公司發出商標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類別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費列羅公司此后就該商標注冊駁回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1年5月,商評委作出對申請商標在第30類咖啡等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該決定認為:相關公眾依社會通常觀念易將申請商標圖形作為產品的一般包裝圖案或宣傳圖片而非商標加以識別,上海公司注冊難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對商評委的復審決定,費列羅公司表示不服,并訴至北京一中院。
費列羅公司主張,申請商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的“標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是以獨特方式進行表現的,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的情形,應予核準注冊。
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因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和用途而不具有顯著特征。由于申請商標的各構成要素基本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直接描述,因此對費列羅公司主張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中的例外情形,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還認為,由于費列羅公司對申請商標的使用方式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故申請商標無法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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