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國產鋼琴熱衷化“洋”妝
近日,筆者在北京市場調查發現,一些國產鋼琴也化起了“洋”妝,通過不同手法給自己增加“洋”色彩、“洋”血統。一
筆者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區的斯坦伯格鋼琴專賣店看到,所有在售的鋼琴上均有“Sterinborgh德國”標志和“GermanySterinborghauthorized”(德國斯坦伯格授權)的字樣。銷售人員說,斯坦伯格鋼琴誕生于1796年,店里銷售的斯坦伯格鋼琴的所有零件都是從德國進口的,然后在福建省廈門市組裝,每一架鋼琴都有獨立編號和德國斯坦伯格鋼琴公司的授權證書。
筆者在斯坦伯格鋼琴公司和經銷商網站看到這樣的內容,“斯坦伯格鋼琴公司是德國最著名的鋼琴制造企業”,“源自1796年100%德國品質”,“承源于1796年制琴工藝的Sterin-borgh德國斯坦伯格皇家鋼琴廠位于布倫瑞克市,世界前30知名鋼琴品牌位居第五之列”。
然而,筆者在中國商標網上了解到,斯坦伯格(Sterinborgh)商標的申請人是廈門卓越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日期是2008年12月8日。在德國商標專利局網站筆者同樣發現,Sterinborgh商標的持有人是廈門卓越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日期是2009年2月25日。
一家國內公司在2008年申請注冊的商標,如何自稱源自1796年的德國?上海注冊公司致電廈門卓越商貿有限公司,一位姓劉的負責人表示,斯坦伯格鋼琴是由德國公司授權生產的,該公司與德國公司簽訂過技術轉讓協議。
二
筆者調查發現,一些享譽世界的鋼琴大師的名字不僅被注冊成商標,一些企業還以各種方式宣傳自己與鋼琴大師的關系。
貝多芬是家喻戶曉的偉大的音樂家。筆者發現,一款名為“貝多芬”的鋼琴正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梨園的一家琴行銷售。筆者在生產貝多芬鋼琴的上海邦加琴業有限公司官方網站看到這樣的宣傳:“源于1828年德國的高貴典雅、品質優越的BEETHOVEN(貝多芬)鋼琴,歷經19世紀50年代的英國制造和19世紀五六十年代輸入中國成為清朝皇家用品,到20世紀30年代上海華興琴行制造廠生產,跨越了近兩個世紀的歷史。”
今年第5期的《樂器》雜志曾刊登一篇對上海邦加琴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專訪文章。該負責人在文章中表示,上海邦加琴業傳承貝多芬鋼琴制造工藝傳統,秉承德國BEETHOVEN公司制造頂級質量鋼琴的優秀傳統。
筆者在中國商標網輸入BEETHOVEN(貝多芬)查詢發現,其商標設計圖案與上海邦加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貝多芬鋼琴上的商標圖案一致,該商標注冊地為福建龍巖,申請注冊時間是1999年4月5日。記者在德國商標專利局網站檢索,沒有找到與上海邦加琴業有限公司持有的BEETHOVEN(貝多芬)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
筆者就相關問題向上海邦加琴業有限公司發去采訪函。該公司表示,貝多芬鋼琴是引進德國技術制造的,德國生產過貝多芬鋼琴。至于德國的貝多芬鋼琴和該公司生產的貝多芬鋼琴是什么關系,為何德國商標專利局網站沒有BEETHOVEN(貝多芬)的相關注冊信息?該公司表示查證后回復。
三
據中國樂器協會發布的《2010年中國樂器行業年度報告》顯示,2010年,我國共生產鋼琴38.18萬架,居世界首位。針對我國鋼琴行業出現仿冒商標、虛假宣傳等問題,中國樂器協會鋼琴分會在其《自律公約》中要求,各企業應按《商標法》、《專利法》的規定,如實注冊企業的產品商標、保護自己的注冊商標和專利技術,不仿冒、盜用他人商標。
針對鋼琴市場亂象,2008年3月,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樂器行業協會曾聯合制定了鋼琴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特別設定了鋼琴產地和主要部件產地的條款,讓消費者明明白白地消費,便于在產生糾紛時進行鑒定和解決。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一些鋼琴企業虛構品牌歷史、“傍名牌”等行為,已涉嫌虛假宣傳。消費者如果有證據證明鋼琴企業有欺詐行為,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加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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