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利·波特”注冊寶石商標被撤銷
隨著英國女作家羅琳的小說《哈利·波特》和美國華納兄弟娛樂公司據(jù)此改編的系列電影風靡全球,哈利·波特帶來的經(jīng)濟效益迅速滲透到各個產(chǎn)品領域。安徽省淮南市市民姚某將“哈利·波特”字樣注冊成寶石商標,因華納公司提出爭議,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撤銷。姚某不服,將商評委訴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年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商評委的裁定,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商評委認為,自2000年起,通過小說、電影的發(fā)行,哈利·波特已為我國公眾所知曉。2000年華納公司已向商標局提出有關商標的注冊申請,英文“HARRY POTTER”與中文“哈利·波特”為對應的音譯關系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在引證商標“HARRY POTTER”指定使用于第14類商品在先注冊的情況下,原告姚某將其中文音譯“哈利·波特”指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提出注冊申請,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商評委依法撤銷了姚某注冊的哈利·波特商標。
原告姚某則認為,《哈利·波特》第一部電影《哈利·波特與魔法石》2001年11月才在歐美地區(qū)公映,在我國的公映日期是2002年,爭議商標“哈利·波特” 于2001年12月24日申請注冊,當時該商標尚未被我國公眾所熟知。2000年9月發(fā)行的《哈利·波特》中文版圖書第一版中,并沒有將“HARRY POTTER”與“哈利·波特”在同一位置合并使用的顯著標志,在沒有發(fā)行量輔證的情況下,僅一年的時間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時, “HARRY POTTER”與“哈利·波特”已經(jīng)形成特定的音譯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爭議商標“哈利·波特”核定使用在貴重金屬用具、銀飾品等商品上,與引證商標“HARRY POTTER”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爭議商標由中文“哈利·波特”構成,引證商標由“HARRY POTTER”構成。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不同,但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通過小說《哈利·波特》的發(fā)行, “哈利·波特”與“HARRY POTTER”二者為音譯對應關系且已為我國公眾熟知,因此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正確,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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