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字典”相關權利歸屬于國家
近日,商務印書館與華語教學出版社之間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廣受關注,筆者在這里小議“新華字典”的權利歸屬問題。《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鑒于此,“新華字典”滿足注冊成商標的條件。與之相仿,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新華字典”滿足成為具備著作權的作品的條件。那么,到底誰才享有“新華字典”的商標權和著作權呢?
《新華字典》是我國著名的小型漢語語文辭書,1953年10月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第一版。它是在我國著名教育家葉圣陶先生的領導下,由著名語言學家、北京大學原副校長魏建功教授主持編寫,新華辭書社編纂的。此后,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多個修訂本和重排本。據了解,《新華字典》第一版的編寫組共有14人,包括魏建功、蕭家霖、孔凡均、李九魁等。在百廢待興的年代,《新華字典》的編纂被視為重建新的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規范現代漢語的職責,也要擔當漢字掃盲的任務。
結合上述背景,筆者認為《新華字典》的編纂、修訂、出版是在國家的指導下完成的,與之相關的所有權利包括商標權與著作權在內都不屬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而是屬于國家。因此,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將與“新華字典”相關的權利據為自有,且不能以是通用名稱為由任意出版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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