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江四湖商標10年紛爭初有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兩企業爭奪兩江四湖商標長達10年,近日有了初步結果。
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桂林漓江鹿旅游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漓江鹿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商標異議復審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2003年4月,漓江鹿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兩江四湖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9類“旅游預訂”等服務上。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桂林市環城水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環城水系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認為,漓江鹿公司申請被異議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漓江鹿公司不服商標局裁定,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該公司認為,“兩江四湖”作為桂林的景區古已有之,不是環城水系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評委認為,“兩江四湖”作為桂林市的景區,上海注冊公司網是當地政府交由環城水系公司建設而成,并由該公司管理、經營的。因此,環城水系公司理應享有“兩江四湖”景區的相關權利。漓江鹿公司地處桂林市,對環城水系公司在先使用兩江四湖商標不可能不知曉,其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商評委據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漓江鹿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商評委裁定。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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