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專家提醒企業謹防商標淡化
2011年央視春晚的舞臺上,歌手王菲所戴的彩色平光隱形眼鏡成為很多追求時尚人士的新寵。然而這種裝飾性彩色平光隱形眼鏡由于只用于裝飾、不具有矯正視力的功能,過去一直未納入醫療器械管理范圍,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2012年1月1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官方網站發布彩色平光隱形眼鏡將納入醫療器械監管的信息,表示為做好彩色平光隱形眼鏡的監管工作,該局將于近期發布有關公告,待公告發布后,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一律不得生產和銷售此類產品。
該信息最后一段指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提醒消費者,彩色平光隱形眼鏡與用于矯正視力的隱形眼鏡一樣,屬于較高風險的醫療器械產品,使用不當有可能造成對眼睛的傷害,請慎重選擇、使用。同時,建議彩色平光隱形眼鏡的生產、經營者暫停該產品的生產或進口,以減少可能帶來的損失。”
此消息發布后,媒體紛紛予以關注。然而,盡管該信息中使用的是“彩色平光隱形眼鏡”的說法,有一些媒體的報道使用的卻是“美瞳”。上海公司注冊在網絡上搜索相關新聞,可看到《使用不當可能傷眼睛 “美瞳”納入國家監管》、《“美瞳”被指存安全隱患》、《國家藥監局建議暫停生產“美瞳”》等標題。
對此,“美瞳”生產商強生視力健商貿(上海)有限公司發表聲明,稱強生美瞳隱形眼鏡(包括平光鏡片)已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準并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故該公司的美瞳隱形眼鏡(包括平光鏡片)并不屬于此次公告中建議需要暫停生產與銷售的產品范疇。
記者登錄強生視力健商貿(上海)有限公司的官方網站,首頁就可見“強生美瞳隱形眼鏡(含平光鏡片)已取得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消費者可放心使用”的提示,點擊進去是聲明全文。
聲明指出,“美瞳”是強生公司的專用注冊商標,只有由強生視力健經銷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隱形眼鏡才能稱為“美瞳”,市場上各類非強生視力健經銷的彩色隱形眼鏡(含彩色平光隱形眼鏡)均不能稱為“美瞳”,也與該公司經銷的“美瞳”隱形眼鏡產品完全無關。記者注意到,在這篇聲明中,所有的“美瞳”字樣后面,均標注了注冊商標標記。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知名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告訴記者,雖然美瞳是通過審查獲得注冊的商標,但美瞳本身包含了美化眼部的含義,顯著性不夠強。此外,強生的廣告中一直使用“強生美瞳”字樣,也容易讓消費者認為“強生”是品牌,“美瞳”是商品名稱。上述兩種情況共同作用,就發生了消費者和媒體將美瞳誤解為商品名稱,而不是強生集團旗下品牌的情況。
資深商標代理人胡宗凱告訴記者,注冊商標被誤認為產品名稱,是一種淡化現象,應當引起企業的高度警惕。他舉例說:“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優盤,曾經是深圳某高科技企業的注冊商標,但是由于企業使用和保護不當,最終商標被撤銷,優盤也成為商品通用名稱,對企業來說是很大的損失。”
游云庭律師介紹說,商標淡化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從而減少、削弱該馳名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二是類似本次美瞳被誤認為商品名稱這一事件的商標通用名稱化。這種淡化的最終后果是使消費者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誤認為是某種商品的通用名稱。這種情形主要是由于企業自身商標策略不當,宣傳過度以及商品處于壟斷地位造成的。商標淡化為商品通用名稱,大多是由于該商標所代表的產品單一,且幾乎沒有同類的競爭產品,或市場份額占有絕對優勢。這類現象在某些壟斷性較強的行業尤為常見,比如藥品類的“阿司匹林”,化工類品的“氟利昂”等,都從商標變為了通用名稱。
記者了解到,國外知名企業非常注意商標淡化問題。谷歌公司的商標google曾經被當作一個動詞收錄進美國的一本詞典,該詞典給它下的定義是:“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互聯網上獲取相關信息。”為了保護其商標,阻止google成為一個通用名稱,谷歌公司建議出版商正確使用它的名字。谷歌公司還向媒體發出信函,請媒體不要把google當作動詞使用。谷歌公司在信中說:“盡管我們很榮幸人們能夠喜歡我們的名字,但它畢竟是我們最主要的商業資產,因此我們希望人們在使用它時保留它的意義和完整性。如果不斷地被作為通用詞語使用,一個商標就會失去它的獨特地位以及正當的商業價值。”
游云庭律師指出,為了防止商標被淡化為商品名稱,企業必須制定科學的商標戰略,最好在確定商標名稱時就考慮多方因素。同時,企業在廣告宣傳中應當讓消費者明確商品名稱與商標的區別。他說:“企業應當在廣告中明確什么是商標,什么是商品名稱。比如intel和松下,都會在廣告中利用一定的時間,專門說明或暗示消費者intel和松下是商標,而不是商品名稱。”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