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金味公司訴訟請求
因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對被異議商標第4669651號金味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廣東省汕頭市金味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味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該案,判決維持商評委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南海油脂工業(赤灣)有限公司(下稱南海公司)于2005年5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食用油脂、人造黃油等商品上。在被異議商標通過初審并公告后,主營麥片的金味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金味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但未獲支持。
在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金味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生產工藝等方面區別明顯,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引證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達到馳名程度,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金味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金味公司訴稱,引證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已達到馳名程度,被異議商標是對金味公司馳名商標金味的復制,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對此,南海公司表示,該公司為一家知名糧油生產企業,于1994年11月在第29類花生油、人造奶油等商品上提出第869023號金味商標的注冊申請,于1996年7月獲準注冊;被異議商標系對第869023號金味商標的擴充注冊,并非對金味公司使用的金味商標的復制,與引證商標并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南海公司注冊被異議商標的主觀意圖,金味公司表示,其將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在食品類商品上絕非巧合。南海公司與金味公司的關聯公司汕頭市東方包裝工業有限公司曾有貿易往來,南海公司系利用金味公司金味商標的知名度牟取不當利益,而且南海公司的金味系列產品頻繁出現質量問題,給金味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故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商評委裁定。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引證商標未達到馳名程度,而且該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晚于南海公司第869023號金味商標申請注冊日10多年。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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