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假食用鹽經營者被送上法庭
賣假鹽,害別人,最終也會害自己。10月17日,記者從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拿到一份起訴狀——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最近起訴銷售假鹽的長春市光復路龍昌調料行及其3名實際經營人,目前長春市中院已受理這一公益訴訟。起訴狀稱:被告光復路龍昌調料行的登記經營者為韓昌,實際經營者為韓昌、韓成龍和王亞麗3人。2014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費者,包括其他調料行、食品加工廠等銷售假冒食用鹽9.45噸,另外有9.7噸假冒食用鹽尚未實際銷售。
此案被當地公安機關破獲,后被移送到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至長春市寬城區法院。今年5月11日,寬城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分別判處韓成龍有期徒刑1年,處罰金2.5萬元;判處王亞麗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1萬元;判處韓昌有期徒刑6個月,處罰金1萬元。
記者獲悉,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該批產品按GB5461-2000、 GB26878-2011、GB2721-2003標準檢驗不合格,查獲的“高級精制鹽”中碘的含量為零,不能進入流通市場。另查明,吉林省全境為缺碘地區,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的行為,違反《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
記者進一步了解到,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曾出具《食用加碘鹽的說明》稱:使用非加碘鹽的,“易引起食源性疾病”。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關于銷售不合格碘鹽、非碘鹽危害認定的函》稱:銷售非加碘鹽的行為應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罪行為。
長春市檢察院依照《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履行訴前程序,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費者協會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吉林省消協高度重視檢察建議,立即向檢察院調取涉案的17份書面證據材料,對案件性質、違法事實、侵權后果作了基本了解,掌握了各方面情況。
“作為訴訟主體,有必要對其他物證、書證等重要證據再次調取補充,全面掌握案件細節,做好應訴前準備。”吉林省消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吉林省消協認為,被告所銷售的假冒食用鹽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危及廣大消費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對此未向消費者作出說明,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根據《消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注意到,訴訟請求只有一項:判令光復路龍昌調料行及韓成龍、王亞麗等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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