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泗門成功調解商品房購買定金糾紛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場監管局泗門分局成功調解一起由于政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商品房買賣糾紛,消費者陳先生拿到了房地產公司退還的3萬元定金。今年5月份,消費者陳先生看中了余姚某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在簽訂購房意向書和交納購房定金前,陳先生曾和銷售人員口頭約定,要求能使用上海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如果不能使用必須退還定金,銷售人員表示同意。隨后,陳先生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購房意向書,并交購房定金3萬元。后來,陳先生向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咨詢,了解到由于出臺新的商品房調控政策,他已經不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了。得知情況,陳先生立即與開發商聯系,要求解除購房意向書并退款,但遭到對方拒絕。陳先生向泗門分局投訴。
泗門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及時了解了糾紛原因,并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由于當初的銷售人員已經離職,房地產開發商無法確定是否存在陳先生提出的口頭約定,調解工作陷入僵局。隨后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終于聯系上了那名銷售人員,他證實了陳先生的說法。該分局再次組織當事人調解,消費者認為約定是銷售人員代表開發商作出的承諾,要求開發商必須履行,而開發商認為那是消費者和銷售人員私下約定的,不知情,不予承認,同時消費者交納的是定金不是訂金,不同意退還。在現場,泗門分局調解人員向開發商表示,銷售人員銷售該商品房時是企業員工,代表的是企業,同時口頭約定屬于口頭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希望開發商正視消費者的訴求。經過調解人員耐心調解,最后開發商退還了消費者3萬元定金,這起消費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這起購房定金糾紛,消費者雖然是違約者,但是在簽訂購房意向書和交納購房定金前有口頭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能退還定金。如果消費者付的是訂金,無論誰違約,都應退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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