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選”構成最高級廣告語嗎
【案情介紹】今年8月,山東青島膠南市工商局接到舉報,稱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香香牌魚片(其商標未注冊),不僅生產帶有“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的外包裝,而且還在有關刊物上刊登“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的廣告。舉報人認為上述商品包裝物上的文字以及相關廣告語涉嫌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接到舉報,執法人員立即趕到該食品有限公司,將1萬多個帶有“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的外包裝袋進行了封存。經查,該食品公司于今年4月委托外省一家包裝公司印制了該包裝袋。截至7月,該公司已經使用了7萬多個標有“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的外包裝袋。在銷售中,該公司還刊登了“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等廣告。
【意見分歧】
查明事實后,在對該公司如何定性、是否立案問題上,辦案人員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印制并發布含有“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的包裝物以及廣告,只是在廣告語中使用了“首選”二字,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對有關廣告問題的答復中,并沒有將“首選”列入絕對化用語的范圍。因此,該公司的行為并沒有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關于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因而無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處罰法律依據不足。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印制并利用有關媒介發布含有“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的包裝物以及廣告,使用了“首選”二字,此二字屬絕對化用語的范疇,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應該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處罰。
【案件評析】
廣告作為企業進行市場競爭的手段,是連接生產與消費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廣告一方面是企業的一種促銷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費者獲得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導消費的作用。因此,《廣告法》第三條、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要求廣告必須真實、客觀地介紹商品和服務,不能作虛假的宣傳。在廣告宣傳中,必須公正、客觀,不允許通過任何不正當的手法抬高自己。廣告畢竟不同于商品和服務本身,它只是介紹商品和服務的一種形式,在介紹過程中,又必然會使用簡潔的文字描述商品和服務。在市場的不斷發展中,任何企業產品的優劣都是相對的,產品質量的優劣需由消費者進行評價。在市場中,有些經營者卻無視《廣告法》的規定,在廣告中使用“頂級”、“極品”、“第一品牌”、“最優”、“最佳”等絕對化用語,不僅違背事物不斷發展以及變化的客觀規律,而且在客觀上也起到了抬高自己、貶低其他競爭對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競爭。因此,在《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就作出了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容易產生誤導的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在《廣告法》釋義中,將最高級用語分為兩種,一種是形容最高級的詞,如“最好”、“最強”、“最佳”、“最棒”、“第一”等,另一種是以一定的地域、整體作為宣傳詞,如“國家級”、“世界級”等。那么,該食品公司在包裝物上印有以及在廣告宣傳中宣稱“品嘗魚片 首選香香”的“首選”二字到底屬不屬于最高級呢?所謂“首選”,在現代漢語中,“首”的解釋是第一,屬于最高級。那么,“首選”一詞就可理解為第一選擇或最高級的選擇。由此可見,“首選”兩字應屬于最高級絕對化用語,已經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的規定。
因此,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應該對該食品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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