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阿里巴巴封殺杭州網衛公司的行為
不論是在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領域,還是在其他民事權利領域,都存在一頭侵權泛濫、一頭維權煩瑣的現狀。于是,基于這種侵權與維權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專業性需求”,委托代理服務應運而生。這原本是很常見的商業模式。但是,一些代理服務公司,似乎“跨出界”開創了“惡意投訴”的新模式。日前,杭州網衛公司因屢屢對商家進行虛假投訴,成為首個被阿里巴巴納入“封殺對象”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
如今,阿里巴巴決定在全平臺停止受理杭州網衛公司代理發起的任何知識產權投訴,也公開呼吁品牌權利人與該公司終止合作。不過,對于阿里巴巴的一些說法,杭州網衛公司在官方網站發布澄清聲明予以否認,并稱“保留對其法律追訴權利”。
那么,針對惡意知識產權侵權投訴,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各類電商平臺應該如何應對?阿里巴巴發出的所謂“停止受理投訴”的“封殺令”到底有無法律依據?
在以淘寶網為代表的以個人賣家為主的電商平臺上,商品數量眾多、來源多樣,同時授權情況不明,因此平臺上存在售賣侵權假冒盜版商品的可能。
電商平臺上售賣侵權假冒盜版商品,對應的著作權人、商標權人及專利權人均可依法維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電商平臺等互聯網環境下侵權的特殊性,《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通知-刪除”機制。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同時,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簡單地說,就是電商平臺已知入駐商家有售假行為,但不積極主動制止或刪除,要對商家售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正是因為存在前述法律規定和要求,電商平臺對于權利人的侵權投訴或舉報,一般都會積極及時處理,以免因處理不及時而承擔連帶責任。不過,這種侵權救濟機制似乎被一些權利人或代理公司濫用了。
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統計,2016年阿里巴巴平臺總計發現有惡意投訴行為的權利人賬戶5862個,近103萬商家和超600萬條商品鏈接遭受惡意投訴,造成賣家損失達1.07億元。
那么,這些代理公司惡意投訴或付費改變投訴策略的做法,到底涉嫌什么行為呢?
經過梳理,筆者發現,針對電商平臺可能存在的售賣侵權假冒盜版商品情形,目前可能存在的惡意投訴類型包括:(1)虛構事實投訴。此類投訴發起方明知商家不構成侵權,但基于其他目的,比如擾亂商家的正常經營或牟取其他不當利益,而發起投訴。(2)反復發起投訴。針對同一賣家,基于同一侵權行為和同一理由,反復發起投訴,不當占有平臺的侵權處理資源。(3)投訴交易牟利。此類惡意投訴的特殊之處在于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等受托方基于自身商業利益考慮,不忠誠代理,將權利人的委托授權當作與涉嫌售假商家的交易籌碼。
在前述三類惡意投訴情形中,虛假投訴涉嫌濫用投訴機制,將發起投訴當作威脅或要挾的方式,涉嫌敲詐勒索;反復投訴有明顯的造成投訴處理資源浪費的可能;投訴交易則涉嫌不忠誠代理,損害了委托人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可以說,在不同的惡意投訴種類中,相應的代理公司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不過,對于持有委托人合法有效授權文件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來說,即使其此前存在不當投訴記錄,電商平臺拒絕處理其以后的投訴,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為在涉嫌侵權投訴處理流程中,平臺應居于中立地位,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法處理各類投訴,對于有不當投訴記錄的代理公司,平臺可對其投訴予以從緩處理,而直接予以拒絕的話,最終損害的還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更重要的是,對于所謂有惡意投訴記錄的代理公司,拒絕處理其正當的投訴,涉嫌違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有可能導致平臺因處理投訴不及時,進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因此,在筆者看來,阿里巴巴打擊惡意投訴勢在必行,但是應對處置方式還需要更加精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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