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投訴機制 杜絕惡意投訴
惡意投訴黑色產業鏈的存在由來已久,其形成原因有二。一是根據當前法律設計的權利獲得方式存在漏洞。例如,現有版權登記簡單,外觀和實用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等,這導致惡意投訴人取得合法的權利證書較為容易,給惡意投訴的發起提供了土壤。
二是平臺投訴機制尚有不合理之處。平臺投訴機制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承擔著幫助平臺免責的功能。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平臺方通常在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后便可免除責任。相對于“不刪除”“不下架”,“刪除”“下架”的選項對于平臺而言風險更低。因此,在現有法律對于“通知”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平臺往往在收到一定力度的通知后(比如提供權利證書,提供品牌方授權書等),就會對被投訴方作出“刪除”“下架”等處罰,只有等到被投訴方以更有力證據申訴后再行恢復。對于惡意投訴的甄別和限制,在此次阿里封殺事件發生前是缺位的。在這種機制下,惡意投訴產業的發展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被平臺“嬌慣”出來的。
在筆者看來,要想有效遏制惡意投訴黑色產業鏈的發展,平臺的所作所為非常重要。因為針對惡意投訴行為,雖然可以通過行政程序或者訴訟程序解決,但冗長的程序和較高的成本是最大的阻礙,同時也會影響被投訴者的正常經營。
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平臺在設計投訴機制時完善對惡意投訴的篩選和甄別,才能從源頭杜絕惡意投訴行為。例如,平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訴發起的條件,針對商標、專利等權利證書進行網上登記信息查驗,針對品牌授權委托書與品牌方核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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