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維權暴露電商平臺“通知-刪除”規則漏洞
“通知-刪除”規則指的是有人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電商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電商平臺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惡意維權的知識產權機構正是利用了這一規定,專門在特定的節假日如“雙11”、圣誕節、春節期間發送惡意侵權通知,從而借此牟利。從目前來看,電商平臺服務商等網絡企業成為知識產權糾紛高發主體。而判定電商平臺是否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一個重要依據。實踐中,侵權、惡意投訴并存,如果過分信任投訴人,因為投訴人的一紙通知直接將店鋪商品下架,可能讓賣家失去抗辯和舉證的機會,誤傷商家的正常經營權,而如果確系侵權,不采取行動的話,則又可能因為侵害后果加大,電商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現有的法律體系顯然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電商平臺處在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線,應大膽鼓勵電商平臺摸索用互聯網方式解決此類糾紛,沉淀平臺治理規則和解決模式,為推動完備立法提供參考。
電商平臺作為商業經營者,并非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人員,難以對侵權與否作出超越其能力的判斷。筆者建議,增設“反通知與恢復”程序,讓被投訴方有機會提出抗辯,通過“反通知”將被刪除商品重新上架。如果雙方仍然存在爭議,權利人可以通過訴前禁令、直接起訴、請求行政機關處理等程序另行解決。法律要求電商平臺建立的“通知-刪除”機制,是為了保護正當維權的權利人,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惡意投訴,而非正當的維權,那么平臺有權利拒絕。
同時,筆者認為,法律上也應盡快制定出配套方案,包括合格通知(投訴)的門檻設定、惡意投訴行為的法律認定、惡意投訴導致損失的救濟性規定以及相應的平臺免責措施等。筆者建議,在惡意投訴達到相當危害程度的時候,應追究投訴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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