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幾個違法主體?
案情:李某和王某合伙開辦一家冰淇淋加工店,王某出資以個人名義與賈某簽訂經營場所租賃協議,李某以個人名義申請核準“×縣金運博大冰淇淋加工店”個體工商戶名稱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李某和王某共同委托制作帶有奧運五環標志的廣告牌和宣傳單。
分析:
辦案機構一致認為,本案當事人李某、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委托廣告公司和印刷廠印制帶有五環標志的廣告牌和宣傳單,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
對于本案的違法主體,辦案人員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以個人名義向工商機關申請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所以違法主體只有一個,即李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違法主體是李某和王某。冰淇淋店實際上由李某和王某共同投資經營,王某出資與賈某簽訂經營場地租賃協議,李某又以個人名義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李某和王某簽訂了合作協議,但李某在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時沒有向工商機關提供真實情況。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的違法主體是李某、王某和賈某。在本案中,賈某明知王某從事無照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便利條件,也應列為違法當事人。
第四種意見認為,本案的違法主體有5個,除李某、王某和賈某外,還有涉案的廣告公司和印刷廠。《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廣告業務,應當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違反本條例的廣告,不得刊播、設置、張貼。《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代理和發布廣告,代理者和發布者均應負責審查廣告內容,查驗有關證明,并有權要求廣告客戶提交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對于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廣告,不得代理、發布。《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應當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由此可見,涉案的廣告公司和印刷廠均存在違法情形。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李某和王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侵害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權利,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李某和王某無照從事冰淇淋加工銷售的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此外,李某和王某在未領取營業執照情況下,擅自使用保留期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賈某為無照經營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印刷廠和廣告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分別構成未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未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辦案機關應對李某、王某、賈某以及印刷廠和廣告公司分別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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