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工商辦結北京首批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
4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稽查大隊正式辦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和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這兩起案件是今年1月1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北京市工商系統辦結的首批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件。

案例一: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辦案機關: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
處罰時間:2018年4月2日
處罰結果:罰款70萬元
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加盟“××英語”,從事少兒英語培訓業務。當事人于2015年年中至2018年1月4日期間,在公司網站發布含有“京華時報社聯合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舉辦‘北京首屆教育公信大典’;××英語被評為最具公信力少兒機構、海淀實驗小學及門頭溝永定小學試點;2003年年底,門頭溝永定小學進行表音密碼的英語教學改革和實驗研究”等內容。
經核實,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出函證實未與京華時報社聯合舉辦“北京首屆教育公信大典”活動,未參與“最具公信力少兒機構”評選活動。北京市海淀區實驗小學回函證實非“××英語”試點學校。北京市門頭溝教育委員會回函證實沒有門頭溝永定小學,相似名稱的學校為北京市門頭溝區永定中心小學,且于2009年更名為北京市第二實驗小學永定分校。北京市第二實驗小學永定分?;睾Q非“××英語”試點學校。當事人的上述宣傳與事實不符。
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辦案機關: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
處罰時間:2018年4月2日
處罰結果:罰款70萬元
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從事水產品銷售活動,于2017年年中至2018年2月設立公司網站進行宣傳。當事人在網站“關于我們”部分,宣傳“公司成立于1990年,總資產超過2.5億元人民幣,員工人數達3000人,在全國市場設有30家店面”等內容;在“發展歷程”部分宣傳“公司于1990年建立、有3名員工,2005年正式入住××海鮮市場,2010年成為集團性水產企業,2015年擁有3000名員工、營業額過億元”等內容。
經核實,當事人于2010年3月4日經核準登記成立,2015年有6名員工、營業額36萬元,未設有店面,僅為某餐飲公司的海產品供貨商。當事人登記的企業類型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并非宣稱的集團性水產企業。當事人宣稱的“公司成立于1990年,2005,上后正式入住××海鮮市場,2010年成為集團性水產企業”“2015年擁有3000名員工、營業額過億元”等宣傳內容均與事實不符。
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如何借力“互聯網+”提升辦案效能?
4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稽查大隊正式辦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和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這兩起案件是今年1月1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北京市工商系統辦結的首批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件。今年以來,豐臺分局加大對企業自設網站發布內容的監管力度,向虛假或引人誤解的違法商業宣傳行為“亮劍”,通過加大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力度,凈化互聯網市場環境,有效維護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
上述兩起案件無論是案件來源還是調查取證過程,辦案人員都堅持“互聯網+”思維,運用北京市網絡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網監系統)和北京市市場監管風險洞察平臺(以下簡稱風洞系統)兩個基于互聯網的監測系統辦案,大大提升了辦案效能。
案件來源:
近年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整治成為社會關注熱點,食品安全也備受關注,辦案機關將這兩類市場主體所在行業設為重點監測行業,從而發現風險系數較高的企業,提高市場監管的靶向性。
上述兩起案件線索均源于風洞系統對于高風險市場主體的有效識別。風洞系統基于大數據技術研發,以聚焦企業行為風險為核心導向,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風險識別,發現企業違法違規線索,提高行業風險研判能力。風洞系統結合各部門圍繞企業采集的數據,實現對企業名下風險數據的融合。
上述數據的來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整合工商系統的內部信息;二是整合稅務等其他部門以及公共服務機構掌握的企業數據資料;三是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外部信息的采集,整合互聯網信息、網絡消費輿情等信息,通過規范、融合、關聯,把分散的數據加以梳理,形成企業、人員等全景信息視圖。
調查取證:
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辦案機關未雨綢繆,充分做好當事人不配合的準備,通過網監系統對當事人網頁內容等電子證據提前固定,防止當事人刪除網頁內容毀滅證據。
對證據固定是網監系統的主要功能之一。證據管理模塊可實現對已獲取的證據進行“雙重非對稱加密技術”固定,利用“公證云平臺”將電子數據證據存儲于公證處服務器中,可供辦案機關直接在線申請出證,解決了證據合法性與合規性問題。
法律適用:
圍繞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適用和自由裁量權問題,辦案機關根據北京市工商局稽查總隊關于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件“一案一議”的工作要求,第一時間向市工商局請示,獲得了市工商局和總局的大力支持,為上述兩起案件順利辦結提供重要保障。
在查辦上述兩起案件時,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在“公司簡介”中虛假宣傳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廣告法》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公司簡介”雖然沒有直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但屬于間接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推銷,上述行為屬于《廣告法》規制的范疇;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簡介”包括品牌來源、發展歷程等內容,屬于對企業主體的宣傳,并不直接指向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屬于信息范疇。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對其他主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后經請示,辦案機關參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行為定性處罰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2013年),認定上述兩起案件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斯凱杰美國公司訴斯哌紋奇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博海鞋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二審判決中也持相同觀點,認為“斯哌紋奇公司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上對其品牌來源、發展歷程、品牌主體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辦案機關參照上述規定及法院判決,最終認定兩起案件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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