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材抽檢應適用哪種標準?
案 情2017年,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工商局對轄區裝修裝飾市場在售板材進行抽檢,檢測依據是國家細木工板標準GB/T 5849-2006和國家甲醛釋放量標準GB 18580-2001。經檢測,抽檢不合格的板材有4種類型:標有細木工板標準GB/T 5849-2006的細木工板、僅標有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 18580-2001)的細木工板、僅標有企業標準的細木工板、無任何標準標識的細木工板,抽檢不合格項目包括甲醛釋放量超標和寬厚比不合格。

分 析
一、甲醛釋放量超標
對于甲醛釋放量不合格的板材,辦案人員一致認為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8580-2001,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對于銷售甲醛釋放量超標板材的行為,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二、寬厚比不合格
銷售寬厚比不合格的板材應當如何定性?執法人員有3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GB/T 5849-2006中規定的6.3板芯質量中,寬厚比屬于推薦性指標,只有在產品上標有GB/ T 5849-2006,明示其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推薦性標準,但實際寬厚比不合格的,才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涉案板材上沒有標注標準,或者僅標注了GB 18580-2001,但寬厚比項目只是不符合GB/T 5849-2006要求,不宜直接判定產品不合格。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論涉案板材標明何種標準,當事人的行為均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細木工板。《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符合國家標準,就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性。經過抽檢確定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需要當事人具有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的主觀故意。
第三種意見認為,不論涉案板材標明何種標準,均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定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銷售者的義務,不僅包含了主觀故意違法情形,還包含過失違法情形,即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同樣構成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執法人員抽檢的不合格細木工板屬于人造板的一種,當事人需要取得人造板產品生產許可證,即QS認證后方能組織生產。根據《人造板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發證產品應執行法定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
如上表所示,細木工板(室內型)的產品標準有GB/T 5849-2006細木工板,GB 18580-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由此可見,凡是細木工板產品均應執行上述國家標準,任何生產單位不可排除適用。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根據《標準化法》第七條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該條款將強制標準劃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即《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第二種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本案中的GB/T 5849-2006細木工板,除了甲醛檢測一項引用了GB 18580-2001為強制性標準條款外,其余項目均為推薦性標準條款,即寬厚比為推薦性條款。然而,因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約束,寬厚比一項屬于強制執行內容。
筆者認為,既然都屬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準,那么在國標中區分推薦性條款和強制性條款,意義在于這兩項指標對于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程度不同,所對應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所不同。本案中,銷售寬厚比不合格的板材應適用處罰相對較輕的《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處理,銷售甲醛不合格的板材,應適用處罰較重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處理。
上一篇:對耐用商品及服務有關問題的思考下一篇:個私經濟見證歷史“這一年”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