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不擾民證明”成為準入“攔路虎”
當前很多地方允許將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簡稱“住改商”。此舉目的在于降低創業成本,鼓勵大眾創業,激發市場活力。
根據《物權法》規定,相關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注冊時,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辦事群眾通俗地稱之為“不擾民證明”。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擾民證明”有時卻成為市場準入的“攔路虎”。這一方面是因為該證明文件的取得費時費力;另一方面是因為部分登記人員機械地執行法律,與相關部門缺乏溝通協調。
對此,筆者建議:
一是在不違背政策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區別對待。明確“住改商”從事哪些行業必須提供“不擾民證明”,方可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哪些行業無須提供“不擾民證明”,即可辦理營業執照。不搞一刀切。對于證明文件的來源,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查,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求申請人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若存在擾民等不良情形,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其變更住所登記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與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溝通、協調,通過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指導和幫助辦事群眾辦理“不擾民證明”,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
三是要將市場主體提供的“不擾民證明”等申請材料及時納入信息共享范疇或推送至相關審批部門,避免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相關部門重復審查,真正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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