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意金≠定金,交易未成應退還
重慶市涪陵區一消費者準備購買一套二手房,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誠意金后又不想要這套二手房了,消費者是否存在違約?誠意金該不該退還?近日,重慶市涪陵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成功調解了這起因誠意金引發的消費糾紛。
前不久,涪陵區消費者李女士與涪陵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委托書,委托二手房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價格56萬元,并支付二手房中介公司誠意金1萬元。幾天后,李女士與其父親一起再次到該二手房中介了解情況,發現該房屋在八樓,且沒有電梯。李女士認為她父親年老行動不便,房屋實用性不大,而李女士購買房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給父親居住。她也認識到自己考慮不周,于是找到商家,要求取消委托協議,并要求退還誠意金。然而,二手房中介公司認為李女士此舉屬違約,誠意金不能退還,雙方爭執不下。無奈,李女士選擇報警,警方了解情況后將此糾紛移交到涪陵區消委會。
接到投訴后,涪陵區消委會立即安排工作人員開展調查。經查,雙方簽訂買賣委托書情況屬實,消費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違約方確實屬于消費者。但是,該委托書中商家收取的是誠意金,而沒有說明是定金,且委托書中明確李女士和賣方簽訂購房合同時,誠意金才轉交給賣方,并自動轉為定金。但直到投訴時,李女士也沒有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誠意金也沒有轉為定金。
對此,涪陵區消委會工作人員向商家指出,誠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的性質,即便消費者要求取消買賣委托書,商家也應當退還誠意金。經過消委會耐心宣傳《消法》等法律法規,商家最終認識到買賣委托書中所約定的誠意金的法律性質,同意退還消費者誠意金,消費者也愿意支付500元服務費給商家,一場糾紛得以化解。
該糾紛中,對誠意金定性非常重要。誠意金并非定金,商家收取誠意金,在沒有明確轉為定金時,是不適用于《合同法》中關于定金規定的,這個時候的買賣委托書只是一種意向性協議,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同時,由于當前二手房市場競爭壓力大,同一房源在多個二手房中介銷售的情況比較常見,二手房商家也有意規避定金的法律責任,擔心與消費者簽訂買賣委托書后,如果收取的是定金,而賣方不愿出售房屋時,會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給自身帶來風險,但是這種風險不能在與消費者簽訂買賣委托書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也違背《合同法》公平原則,造成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因此,該糾紛中,消費者要求退還誠意金,理應得到支持。對于消費者能夠理解商家在其長期看房中提供的服務,主動愿意支付適當服務費,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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