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投訴信息應錄入公示系統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投入應用后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用,一些老賴因為失信行為,在辦理登記注冊、貸款、投標、參保等環節受限,受到聯合懲戒,公示系統逐漸成為建設信用社會的有力武器。
在一起美容院以高額折扣吸引消費者辦理年卡后惡意潛逃的群體性消費投訴案中,經調查發現,當事人以不同的個體名稱先后開辦過4個美容院,每個美容院都在吸足預付款后突然關門。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信用監督的空當,通過更換“馬甲”的方式從事違法經營。
因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應將消費投訴信息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市場主體的消費投訴發生情況、處理結果等信息。這樣做,一來可以為不講誠信、惡意欺詐或漠視消費者權利的市場主體念好“緊箍咒”,提高商家主動處理消費投訴的積極性;二來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問題,實施精準監管;三來可以大幅提高社會、媒體和消費者對公示系統的關注度,增強公示系統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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