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監管要做到“五公”
競爭是市場的屬性,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是市場肌體健康的“基礎設施”,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當好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者中做到“五公”。
一是履職要出于“公心”。要時刻守住職業良知,始終站在對黨和人民事業負責的高度,以推進經濟高質量健康發展為己任,對違反公平競爭秩序的市場主體敢于亮劍。
二是執法要體現“公正”。公正是法治精神的真諦。要堅持法律面前市場主體一律平等,不論公有制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其合法權益都要依法保護,查處違法行為都要服從事實、遵循法律。
三是程序要講求“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將執法依據、過程和救濟途徑向行政相對人公開,提升公平正義在社會生活中的可見度,提高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裁量要力求“公平”。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大幅增加了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這有利于有效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存在權力被濫用的可能性。必須依據立法的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做到過罰相當。
五是結果要全面“公示”。社會治理需要共治共享。要倡導以信息共享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樹立公示即監管、共享即監管的理念,讓違法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從而促進誠信自律,維護市場交易安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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