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保丟不保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寄快件丟失了有賠付,快件損壞了卻不賠償?四川成都市民李麗(化名)就遭遇了這樣的情況。家人通過圓通速遞寄來6罐奶粉,她收貨后發現一罐奶粉的包裝破損,在跟快遞公司協商時,她卻被告知快件“保丟不保損”是行業規矩,因此沒有得到任何賠償。(2月28日《華西都市報》)近幾年,快遞業迅猛發展,但快遞業的一些“陳規陋習”始終沒有被淘汰。之前,針對快遞業“保丟不保損”“保丟不保碎”等潛規則,社會輿論曾多次批評,找問題,提建議,然而現在,這樣的潛規則依然大行其道,讓人遺憾、無奈。
快遞企業沒有按照約定將物品完好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導致物品損壞,應算違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況且,對于快遞物品的損害賠償問題,相關法律規范和標準均有明確的規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對此,《快遞服務國家標準》也有詳細解釋——快件完全損毀,是指快件價值完全喪失,應參照快件丟失賠償的規定執行;部分損毀,是指快件價值部分喪失,應依據快件喪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丟失賠償額度的相同比例進行賠償。據此,只要消費者(或發件人)保了價,就既能保丟,又能保損。即便未保價,也應該得到與損失情況相符的公平合理的足額賠償。
快遞企業奉行“保丟不保損”的潛規則,系利用相對于消費者的優勢地位,減輕或免除己方責任,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快遞業關于“保丟不保損”的規定具有違法格式合同的明顯特征,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逾越了法律底線。實際上,一些消費者針對“保丟不保損”遭遇進行投訴或起訴后,消協、工商、法院等維權機構幾乎都支持了消費者一方。
所以,消費者不要被快遞企業的“保丟不保損”規定所忽悠,應當在快件發生損壞后收集有關證據,理直氣壯地進行維權。國家也有必要進一步梳理完善快遞行業法律規范,針對快件損壞賠償問題建立更具強制性、約束力的規則,并加強對快遞行業的監管指導,用明規則替換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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