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集中發布網絡傳銷典型案件
編者按為落實年初打擊傳銷重點工作部署和今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以來,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相繼查處了一批網絡傳銷案件。近日,國家工商總局集中發布一批網絡傳銷典型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本版今日刊發其中的湖北咸寧“云在指尖”案、山東蒙陰“南京國通”案、湖北京山“南京國通”案、河南許昌“誠信買賣寶”案、吉林長春“中山盛仕銘”案、浙江杭州“智麻開門”案、安徽合肥“云夢生活”案7件參與人員眾多、涉及地域廣泛、涉案金額巨大、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網絡傳銷典型案件,以饗讀者。
針對當前網絡傳銷違法活動尤其是打著“微商”“電商”“多層分銷”等名義從事的傳銷活動不斷蔓延的趨勢,今年以來,國家工商總局部署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網絡傳銷違法活動,遏制網絡傳銷發展蔓延勢頭,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群眾合法權益。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摸排線索,深入調查取證,全力開展打擊,依法查處了一大批網絡傳銷違法案件,取得了顯著成果。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增強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輕信一夜暴富、小投資高回報的謊言,避免被高利誘惑造成財產損失,更不要參與傳銷害人害己。
湖北咸寧查處“云在指尖”微信傳銷案
2016年9月,湖北省咸寧市工商局查處了“云在指尖”特大微信傳銷案。經查,當事人廣州市云在指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微信公眾服務號“云在指尖”,開發了一個擁有在線購物、支付、返傭金功能的“云在指尖”微信商城,參與人員在購買一定金額的商品后可成為會員,再繼續發展其他人員購買商品加入則可獲得當事人給付的傭金。
當事人設置的傭金制度規則有四個特點。一是確定上下線層級關系。當事人設定通過關注微信公眾號的先后次序,確定上下線層級關系。二是設置入門費。當事人規定,會員必須購物滿128元,才能夠獲得下線八層的返傭,必須購物滿880元才能獲得下線無限層的返傭。三是設置會員制度。當事人設置消費滿128元和880元的兩種以交納費用數額而獲得的會員級別,還設置了3種通過繼續增加下線數量而獲得的會員級別。四是設置團隊計酬規則。當事人根據上下線關系和會員級別確定返傭,128元級別的會員可以分配下線八層內的業績,880元以上的高級會員還可以用級差制分配下線無限層的業績。截至案發,“云在指尖”涉案金額達6.2億元,關注“云在指尖”公眾號的人數達2400萬人,會員人數280余萬人,會員遍及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域。
咸寧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以銷售商品形式收取入門費,用下線交納的費用支付上線報酬,設置層級、會員級別、團隊計酬規則,要求人員繼續發展人員,牟取非法利益,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傳銷行為。
2016年9月9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咸寧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3950萬元、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山東蒙陰查處“南京國通”網絡傳銷案
南京國通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傳銷案于2015年9月4日立案,2016年8月3日結案,罰沒款5083萬元。該案涉及山東、江蘇、浙江等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涉案人員51萬余人,涉案金額1.4億元。
經查,當事人從2014年6月24日起,在銷售其研發的APP即時通信客戶端軟件過程中,利用其開設的“薈生仙子”(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26日改名為“薈生電子”)網站進行經營發展會員。當事人采取注冊制發展下線,客戶購買文字版、語音版、視頻版、商城版4種APP即時通信客戶端中的任意一種,即可成為相應文字版客戶端、語音版客戶端、視頻版客戶端、商城版客戶端4個不同級別的會員。消費者通過互聯網交納200元、1000元、5000元、1萬元不等的入門費成為4個不同級別會員(作為A級會員),同時可以向下發展會員(B級)。通過五級提成制度,A級能夠領取B級購買客戶端總額的28%作為獎勵。B級可以發展C級會員,A級能夠領取C級購買客戶端總額的5%作為獎勵,直至領取到E級會員的交費提成,激勵會員大力發展下線。另有直接銷售獎、小市場補助、報單獎、年終分紅等獎勵模式。
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10月30日,當事人以上述方式發展會員51萬人,已經查清收取的會員購買APP即時通信客戶端費用1.4億元,其中向各級會員支付獎金4236萬元,支付會員退款1238萬元,工商部門查獲非法財物4883萬元。
山東省蒙陰縣工商局認為,當事人采取的經營模式和計酬方式是通過發展人員加入,要求被加入人員認購APP即時通信客戶端,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同時發展下線形成兩個市場,并以市場內會員的業績計算并給付上線報酬,謀取非法利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
2016年6月27日,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蒙陰縣工商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沒收非法財物4883萬元、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線索移交相應公安機關。2016年8月3日,罰沒款全部入庫。
湖北京山查處“南京國通”網絡傳銷案
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縣工商局發現當事人南京國通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網絡傳銷,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相關涉案人員的行為涉嫌犯罪,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京山縣工商局和公安機關分別依法立案,聯合開展調查。
山東省蒙陰縣工商局2015年9月對當事人使用網站從事傳銷的行為予以查處。其后,當事人開始設計新的會員管理系統。2015年11月23日,當事人啟用新會員系統,以注冊制發展會員。當事人對會員加入條件及獎金制度作了修改,并于2015年12月3日實施。會員加入條件:交納200元開設“資費套餐”,成為文字版會員;交納1000元開設“資費套餐”,成為語音版會員;交納1萬元開設“資費套餐”,成為視頻版會員;交納5萬元開設“資費套餐”,成為商城版會員。其中語音版會員、視頻版會員、商城版會員統稱代理商。獎金分為五項:銷售提成獎、重復消費獎、銷售補助獎、差旅補助獎、業務受理提成獎。上述獎金在會員系統中以“電子幣”的形式發放,系統按每筆獎勵金額的5%扣除“個人所得稅”,會員提現時再扣5%的手續費。
經查,當事人通過多個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發布通知、公告、運行方案、“《國網今來》項目百問百答”、收款賬號等信息,通過QT房間宣傳最新動態、信息,通過組織會議的形式實施宣傳。當事人宣稱“國網今來”是“互聯網+通信+生活,人人參與創業、人人參與開店、人人消費并推廣受益,注冊終身獲贈話費,商城消費獲等值話費,實現終身免費打電話”。經查,當事人開展的“資費套餐”業務實為國家明令禁止的電話回撥業務。
當事人以雙軌制的形式發展會員,每個會員的直接下線只能有兩個會員,會員發展的人數超過兩人時,可以按照自己建立市場的需要,將新發展人員安置在其他會員的下面,以保證其市場延續。
經核實,當事人發展會員38.9萬個,會員報單金額6.9億元;而當事人2013年9月3日開業至2016年8月1日僅繳稅34.7萬元。
當事人通過但不限于其對公賬戶、股東、會計、出納等個人賬戶實施資金的收取、轉移和獎金的返還。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京山縣工商局申請法院凍結當事人涉傳財物5592萬元。經調查核實,認定凍結的財物中,5481.7萬元為非法財物。
經查,當事人開展的電話業務本身屬于違法電信業務,其以該業務為基礎通過傳銷實施牟利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京山縣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5481.7萬元、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公安機關對涉罪人員的刑事偵查工作仍在進行。
河南許昌工商公安聯合查處“誠信買賣寶”特大網絡傳銷案
2016年4月初,根據許昌市公安局轉來的舉報線索,河南省許昌縣工商局對崔某等人組織領導“誠信買賣寶”傳銷活動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同時,該局將案件情況向許昌縣公安局通報,由許昌縣政法委牽頭、縣打傳辦具體負責,成立了公安、工商打擊傳銷聯合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偵查。
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崔某、施某、盛某等5人利用自身網絡技術,架設名為“誠信買賣寶”的網站,搭建網絡平臺實施網絡傳銷活動。該傳銷活動模式為:在“誠信買賣寶”網站投上以投資理財的名義,以虛擬的M包為交易對象,通過線上、線下等渠道方式發展他人加入,以購買門票(每張10元)方式獲得參與該網站經營資格。具體的模式如下:
會員級別:會員分為M0、M6、經理等8個級別,參與者購買門票成為M0;之后按照直接和間接推薦會員數量為依據逐級晉升,直至最高的經理級。靜態收益:單筆投資額度分為1000元、2000元、5000元、1萬元四檔,投資日期最長為10天,日利率1.5%。動態收益:以直接和間接下線購買的M包為基數,按照比例獲取收益,最高可獲得6代以內下線獎勵;如果直接培育3個M6,即可晉升經理級別,享受6代之后無限代0.2%經理獎勵。
據調查,該平臺本身不產生任何價值,參與者的收益全部來源于后來參與者的投入資金,實質上就是上線瓜分下線投入資金,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根據實際案情,許昌縣工商局認為該傳銷組織骨干人員構成《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2016年5月16日,該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許昌縣公安局。在許昌縣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下,公安、工商聯合專案組繼續對該案進行調查。
6月3日,根據工作情況,聯合專案組將案件調查情況向公安、工商聯合指揮部匯報,指揮部經過綜合研判決定收網。工商、公安部門領導赴鄭州坐鎮指揮,40余名執法人員分工合作,一舉將該案主要涉案人員抓獲,對該傳銷主要涉案財物予以凍結,同時對該傳銷組織網站后臺數據進行了調取。截至目前,已查明該案涉及全國20多個省、自治區、市,注冊會員80余萬個,涉案金額200億余元,公安機關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6人,凍結涉案資金3.2億元。
吉林長春查處“中山盛仕銘”傳銷案
2016年上半年,經吉林省工商局指定管轄,長春市工商局對吉林省范圍內的中山盛仕銘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仕銘公司)涉嫌傳銷案進行了查處。該案件是一件以“虛擬商鋪”為交易標的的網絡傳銷案件。
該案當事人盛仕銘公司以推廣其旗下金乷江(SIGCESS)網絡商城上的網上商鋪為名,采用所謂“168計劃”,開展所謂跨境、跨界電商平臺業務。“168計劃”具體為:交納1000美元成為金乷江商城加盟商亦即會員,從而具有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加盟商分為初級加盟商、中級加盟商、高級加盟商。這3個級別都有ABC和經理4個階段。成為會員后,即由電腦自動生成1名組長,帶領6名組員組成推廣小組,完成8個商鋪的推廣任務,即招商A階段。本階段小組內任何人推廣1個至2個商鋪,小組每人均享受50(80)積分的獎勵,該過程共有20次獎勵機會,每人可獲獎勵8000積分(50×8×20)或12800積分(80×8×20),其中推銷最快最多者升為下一組組長,直接獎勵2000積分;每完成1個招商任務,獎勵組長300積分,8個商城招商完畢,組長獲2400積分,公司直接獎勵組長4000積分。A階段招商組長共可得獎勵8400積分。同時進入招商計劃第二階段。以此類推,C階段組長可得獎金50萬積分。上述獎勵積分1分等于1元人民幣。如此循環進入下一階段。
經查,當事人盛仕銘公司于2014年10月起授權其會員在吉林省范圍內開設服務中心為其發展會員,共開設中心140家,遍布全省各地區。依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從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該公司在吉林省共發展會員5387人,獲得收入共計3422.99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認為,盛仕銘公司推廣“168計劃”,要求加入者交納1000美元成為會員并取得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會員每一級別的晉升由其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銷售業績來決定,其所取得的各種所謂獎勵也均依據其發展團隊的銷售業績計提,即會員獲得獎金的路徑是交納1000美元(成為會員)→賣出1個商鋪(發展會員)取得1000美元業績→全組均獲得獎勵→業績突出者升為組長→獲得更多獎勵。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長春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作出了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370萬余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浙江杭州查處“智麻開門”微信傳銷案
2016年6月,根據群眾舉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市場監管局對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在通過微信銷售亞麻籽固體飲料過程中存在傳銷行為。
當事人自2015年11月起,通過招收微商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薦代理商的形式銷售“智麻開門”固體飲料產品。當事人與代理商之間簽訂微商代理商合作協議書,約定以98元/盒一次性購入10箱360盒“智麻開門”產品,成為“智麻開門”固體飲料產品總代理商;以120元/盒一次性購入36盒“智麻開門”產品,成為一級代理商;以140元/盒一次性購入6盒“智麻開門”產品,成為二級代理商。其中總代理商直接從當事人處以98元/盒的價格進貨,一級代理商以120元/盒的價格從總代理商處進貨,以此類推。
同時,當事人對代理商推薦代理商實施獎勵如下:總代理商推薦總代理商,所直屬推薦團隊的進貨量每盒獎勵推薦人8元;間接推薦獎勵兩級,分別為5元/盒和3元/盒。一級代理商推薦一級代理商,以及一級代理商推薦總代理商,所直屬推薦團隊的進貨量每盒獎勵推薦人分別為10元和3元,由該一級代理商所屬的總代于次月初予以發放。
截至被查獲,當事人已直接招收總代理商36名,總代理商推薦他人成為總代理商4名,合計總代理商40名。17名總代理商推薦27人成為一級代理商,推薦與被推薦的層級關系達到三級。當事人以98元/盒的價格向代理商銷售“智麻開門”固體飲料產品27659盒,銷售金額為271萬元,應向4名總代理商支付推薦獎勵費16992元(暫時沒支付)。本案當事人進銷“智麻開門”固體飲料產品的差價為1549852元,違法所得扣除稅共計1286377.16元。
江干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要求成為其代理商的人一次性認購一定數量“智麻開門”固體飲料產品并實施推薦其他代理商獲得推薦獎勵,并在各代理間構成層級關系的獎勵方案,實質上是經營者要求被招收人員以認購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資格,并發展其他人員形成上下級關系,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經營者以此銷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該種形式的經營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傳銷行為。該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286377.16元,罰款50萬元。
安徽合肥查處“云夢生活”特大網絡傳銷案
2016年9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歷時6個多月的摸排調查取證,聯手破獲一起特大網絡傳銷案件。當事人安徽夢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泰公司)打著“互聯網+創新”旗號,非法運作“云夢生活”電商平臺,以發展創智會員的名義,實施拉人頭、交納入門費等多種形式進行傳銷活動。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已發展注冊會員多達28萬余人,層級達214層,交納會費人員達3萬余人,涉案金額高達2.8億元。
夢泰公司以暴利為誘餌,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交納入門費方式發展創智會員(創智合伙人),并通過層級提取不同比例傭金,發展下線,牟取非法利益。夢泰公司在所謂云夢商城經營中,設立入門費,要求會員以認購商品等方式交納一定數額費用取得創智會員及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以創智會員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獎勵,成為創智會員后,取得簽約商家和從注冊會員中發展新創智會員資格;設立省、市、區三級代理商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傭金。
當事人通過運作所謂“云夢生活”平臺,打著云夢生活獲得政府、媒體支持的幌子,借助互聯網金融、電商、微商等概念炒作,利用CCTV、電視主持人、律師、社會團體及政府領導人員名義在新聞動態中宣傳,電視臺錄播創智合伙人及分享經濟等宣傳,并利用互聯網發行長城幣及原始股的模式迅速發展創智合伙人,在安徽、山東、河南、河北、山西、吉林、遼寧等十幾個省市設立聯盟商家服務中心或運營中心發展創智合伙人。截至今年8月2日,其公司CEO陳述已發展免費會員600萬(掃碼),商家20多萬,創智會員6萬多人,其中收取入門費11800元的創智會員2萬余人。超過創智會員人數幾十倍的免費會員,既是潛在的創智會員,又為當事人提供了很好的掩護,甚至被傳銷頭目利用進行宣傳。
合肥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夢泰公司通過發展下線賺取傭金的方式,按照一定順序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數額巨大,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其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交納入門費、拉人頭及團隊計酬的傳銷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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