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公交公司不正當競爭案法律適用的思考
案情簡介辦案機關:河北省邯鄲市工商局
處罰時間:2017年10月10日
處罰結果:罰款20萬元

2017年3月15日,河北省邯鄲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反映某公交公司在辦理老年卡時強制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險。為了查清事實,邯鄲市工商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為邯鄲市主城區70歲以上老年人辦理免費乘車卡時,強制收取老年人10元/卡的費用,用于購買英大泰和財產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險。2015年5月21日,當事人作為乙方同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當事人在為老年人辦理免費乘車卡時,向辦卡人每人收取10元用于購買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團體人身意外險。辦卡人不交納10元保險費,就不能辦理老年免費乘車卡。另外,在每年5月—6月老年卡年審期間,每張老年卡還需續交10元保險費,否則就不能使用老年卡。經查,當事人從2014年以來共辦理老年卡10455張,收取保險費104550元。
邯鄲市工商局指出,依據《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既是公用企業又具有獨占地位;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及《保險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作為客運經營者,強制辦卡人購買的保險屬于額外的、不必要的商品(服務)。
因此,邯鄲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強制乘客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違反了《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八條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定,且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階段存在無故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材料的情形,該局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與辦案機關存在爭議的焦點是其要求辦卡人(乘客)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合法。
爭議及分析
當事人認為,要求辦卡人(乘客)必須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為了防止乘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完全出于為乘客安全考慮。同時,當事人所收保費并未入其公司賬目,而是為乘客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給了保險公司。因此,此行為不應是違法行為。
針對上述觀點,辦案機關認為:
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依法不屬于強制險。如果當事人出于安全考慮,防止辦卡人(乘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可以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由當事人為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保障,也可以由辦卡人(乘客)自己選擇是否購買保險,而不是由當事人強制辦卡人(乘客)購買保險來保障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
當事人在辦卡人(乘客)申請辦理老年卡時,采用將保險與老年卡捆綁在一起的銷售方式,要求辦卡人必須購買其指定的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否則就不提供售卡服務,這種在提供服務前就為服務對象設定了購買保險義務及保險方的方式,本身就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指定性,其實質是設置門檻,把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作為售卡服務的一個附加條件。應該說,這種方式只反映了當事人的意思,根本沒有體現辦卡人(乘客)的意愿。
綜上,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根據《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進行處罰,而該條款對公用企業的經營者的處罰不涉及其是否存在違法收入。因此,辦案機關對本案依法定性準確。
辦案體會
查辦案件從廣義上來說是一個系統工程,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從狹義上說,就像打磨一件作品,辦案人員需要拿出工匠精神,撲下身子,精雕細琢。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收集扎實的證據是案件成功的關鍵。在本案的調查初期,辦案人員從取證思路、細節上入手,進行深入細致的外圍取證。在針對辦卡人及窗口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時,辦案機關根據不同情況靈活應對,獲取當事人強制及指定的關鍵性證據。
第二,掌握全面的法律法規知識是案件制勝的法寶。辦案人員堅持“查辦一起案件,熟知一個行業的法律法規”的原則,對運輸服務業和保險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分析,理清法律關系,爭取查辦案件的主動權。同時,辦案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提供的許可文件嚴格甄別,逐一分析排除。在與當事人的多次交鋒中,面對辦案人員客觀嚴謹的辦案態度與強大的法律攻勢,當事人的態度從抵觸到認可再到信服,自覺改正違法行為。
第三,抓住民生主線,順勢而為是案件取勝的根本。本案是一起有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典型民生案件。解決好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回應群眾的呼聲,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責無旁貸。在當事人不配合、拖延提供證據材料,調查陷入僵局時,來自群眾的支持讓辦案人員信心倍增,最終獲取重要證據。
本案的查處,不僅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還辦卡人(乘客)一個公平服務的環境,還引發市相關公用企業的關注,對規范公用企業行為起到警示作用,有力地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執法思考
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式實施。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刪除了涉及“公有企業排除競爭”等內容的條款,以和《反壟斷法》相協調。這給市縣一級的執法人員查辦此類案件帶來很大挑戰:一是查辦反壟斷案件的授權只到省一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而市縣一級執法人員對《反壟斷法》不算熟悉,基層反壟斷執法力量較為薄弱;二是由于反壟斷執法較為專業,反壟斷執法人員數量有限,在辦案證據的收集上存在較大困難;三是公用企業在當地一般屬于納稅大戶,排除地方各種阻力,讓案件順利結案,是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亟須破解的難題。
上海公司注冊網建議,相關部門要研究靈活的查辦反壟斷案件授權方式,在特定條件下將查辦公用企業排除競爭、濫收費用等壟斷案授權給地市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提升地市一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辦案人員的反壟斷執法業務水平,注重反壟斷案件的證據和線索收集,設立相應機制,破除各種辦案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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