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空警報”?虛假宣傳!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9日,當事人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與B網絡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稱B中心)商定,在B中心所屬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該公司開發的房地產廣告。內容為:“房空警報×悅府,房空警報!×悅府二期再續熱銷傳奇……”廣告內容由A公司自己設計,委托B中心發布,發布時間為2017年12月10日,廣告費為500元(已付)。2017年12月11日,此案被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評析
經查,A公司×悅府一期樓盤尚有約三分之一的房產未銷出,廣告發布后A公司×悅府二期僅售出10套。
從字面含義上理解,“房空”應當是房產售空之義,當事人所開發的一期樓盤房產并未售完,所謂“房空”與其房產銷售實際狀況不符,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虛假廣告。
同時,“房空警報”又是“防空警報”的諧音。防空警報是城市防空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城市受到空襲威脅時鳴響、提醒人們防空的警報,為防空方面的專有名詞。我國每年都會在城市里安排防空警報演習,測試警報系統是否正常,并增強城市居民的防空安全意識。當事人行為必然會誤導消費者,淡化城市居民對防空警報嚴肅性質的正確認識,甚至以訛傳訛,誘發社會恐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其社會危害性并不限于房產銷售狀況的虛假誤導。同時,當事人“房空警報”廣告詞中的“房空”,也并非特指當事人自己的房產售空,從消費者的角度還可以解讀為整個房地產市場房源緊張。因此,依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定性,不能全面反映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危害性。
鑒于該互聯網廣告僅發布一日即被查處,尚未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沒有明顯的“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事實出現,因此依照《廣告法》第九條第(五)項或者第(七)項的規定定性也不夠準確。
當事人發布的廣告不僅在房產銷售狀況上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而且“房空警報”廣告詞還存在影響社會安定、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信息誤導可能,符合《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對于虛假廣告的性質界定。
接受委托的B中心雖然對A公司的房產銷售情況不知情,但其作為廣告發布者,有查驗相應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審查內容是否合法真實的義務。B中心未向A公司核對其第一期房產銷售情況,對“房空警報”廣告詞與“防空警報”這個專有的常識性用語諧音不提異議、不作修改,沒有切實履行《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審查核對義務,屬于《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知”情節,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辦案機關最終依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對A公司和B中心發布“房空警報”廣告行為予以定性,并按照《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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