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機“三包”:整機與零部件有何不同
【投訴情況】
2015年國慶節期間,河北省平泉縣平泉鎮消費者劉先生在平泉縣隆昌家電公司購買55吋長虹彩電一臺。2016年12月上旬,電視機出現有聲無影現象。劉先生給經銷商打電話后,對方派維修人員上門服務,將電視機拿走進行維修,于12月14日送回,收取修理費320元,但未出具任何收費票據。
2017年2月13日,電視機出現了同樣的故障。劉先生再次找到經銷商,要求更換新機或維修,店方以電視機整機已超出“三包”期限為由,拒絕換機,只是答應再次進行維修,但不能保證故障能徹底解決,并且需要消費者自付維修費用。劉先生對店方的處理意見不滿,遂于2017年2月14日來到縣消協投訴,要求商家為其更換新機或免費維修,確保今后不再出現同樣故障,并將第一次維修收取的320元維修費退還。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舉報后,縣消協當即進行了受理登記,并開具受理投訴調解通知書送達經銷商,要求其于2月15日到縣消協接受調解。經現場多方調解,雙方達最終成協議:由經營者免費為消費者進行第二次維修,如半年內電視機發生相同故障,再進行第三次免費維修;半年內再次發生同樣故障,則為消費者更換新機,同時退還消費者第一次維修所付費用320元。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家電“三包”規定的案例。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國家“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規定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本案例中,劉先生于2015年10月在經銷商處購買長虹彩電,電視機于2016年12月上旬出現故障,整機的確已經超出“三包”期限。但如果故障部件為“主要零部件”則應當還在“三包”有效期內,經銷商理應對消費者負責履行相關“三包”責任,為消費者進行維修或更換主要零部件。
具體而言,經銷商的售后服務部門對消費者履行了第一次維修義務,但收取了320元費用,且未開具收費票據,這顯然是按照整機“三包”期限的有關規定履行的義務。而消費者堅持認為電視機有聲無影明顯是顯示器(顯像管)出了問題,商家應按主要零部件“三包”規定履行義務;商家則聲稱液晶電視機根本沒有顯像管,不能按主要部件故障進行處理,只能履行一般修理義務,雙方由此產生爭執。因此,消協組織的調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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